恋爱本是一件甜蜜的事情,但是不少情侣在分手后,因之前的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甚至对簿公堂。恋爱期间的花费名目众多,有节日的礼物、有表达爱意的转账、有代付的各种费用,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款项在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后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部分款项,被告认为其系原告的赠与,不应返还。 经审查,原、被告恋爱期间互有转账,被告向原告转账3000余元,原告向被告转账2万余元,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其中一万余元借款。 庭审一开始,双方便剑拔弩张、互不相让。法庭对原、被告提交的几十页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进行审查发现,在原告向被告的转账中,被告曾多次表明向原告借款,并自愿出具借条,但是因双方处于热恋状态,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及浓浓爱意,便选择了表情包“笑脸”回应,该部分款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被告应当返还。因原、被告工作原因,二人经常分隔两地,在此期间被告要求原告转账,用途为给被告个人车辆加油,该部分款项虽然没有明确为借款,但是该款项明显不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为被告个人消费,被告应当返还。除此之外,原、被告之间互发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双方共同旅游的花费、购买演唱会门票等消费没有明确借贷合意,为维系恋爱关系的必要支出,不应返还。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并对二人的每一笔款项进行了详细解释,双方逐渐冷静了下来,原、被告也考虑到昔日感情,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一万余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对于一些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例如“520”“1314”等一般被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无权要求返还。对于恋爱中明确为借款的毫无疑问应当返还。对于大额经济来往,一般会认为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不成就时,应当返还。 恋爱时也要做到及时留痕,保留相关记录,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关系更纯粹。(梁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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