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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公布3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3 06:25
来源:阳泉日报

  为切实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预防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强化宣传警示曝光作用,发挥舆论力量,每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现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发布如下:

  随意变更车道

  4月4日晚,交警三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新城大道至佳瑞园小区路段行驶过程中有一辆小型轿车连续随意变更车道。

  接到群众举报后,民警与举报群众取得了联系,立即前往现场,并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行车视频初步判断该车在行车过程中存在随意变更车道行为。随后,民警将被举报车辆驾驶人史某某带回大队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并未饮酒。

  因史某某随意变更车道行为影响其他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驾驶员史某某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史某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处罚。

  醉酒驾驶

  4月9日,杨某兵驾驶车牌号为晋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郊区下荫营加油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人杨某兵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第4项之规定,民警于2024年4月9日16时7分依法对杨某兵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3mg/100ml。

  据查,杨某兵在2014年4月8日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相关部门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能重新领取驾驶证、拘役一个月的处罚。

  现因杨某兵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其将面临驾驶证再次被吊销、罚款2000元和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饮酒驾驶

  4月11日14时,交警二大队民警在新华东街白草堰路段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时,发现驾驶人付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数值为7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

(编辑:王宁 韩璐 责任编辑: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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