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闫某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我大队将依法呈请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4年4月23日